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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


                        《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申报材料:
1.法人及非法人企业的申请;
2.《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3.《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以及正本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4.有关变更内容的证明材料:
(1) 变更企业名称:
a.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b.拟变更企业所在地县局出具的该企业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17条规定情形的证明。
c.法人下属零售企业还应提交法人企业同意变更的申请文件。
(2)变更经营地址
a.拟变更的经营场所的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b.拟变更的经营场所功能布局平面图和地理位置图(标明详细地址、部门名称、面积)。
(3)变更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
a.主管部门的任命或聘任通知,无主管部门的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决议或任命文件;
b.拟变更的法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简历、学历、职称证明、资格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4)变更经营范围:
a.与拟增加经营范围相适应的仓储管理、经营管理设施目录;
b.与拟增加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或学历证明复印件;
c.与拟增加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
(5)变更经营性质:
a.国有企业申请变更为个体,国有法人企业提供书面报告;
b.实施改制、兼并、重组的企业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及双方合作协议。
(6)变更隶属单位:提交原隶属单位与拟变更隶属单位的书面报告
5.自我保证声明内容:"申办人及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和第83条规定情形,上报材料真实有效,保证质管人员在职在岗"。
6.企业遗失《药品经营许可证》,应立即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在《拂晓报》上登载遗失声明。发证机关在企业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1个月后,按原核准事项补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办理程序:
政务中心窗口→市局稽查科审查→局领导批示→市局承办科室审查并提出意见→局领导审批→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政务中心窗口→通知申请单位(人)
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备注:《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的所有材料均需A4纸打印、复印,每页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窗口联系电话:0557-3045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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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市局市场监督科
发布时间: 2007-04-09 08:41:12